书刊资料超借期、污损、遗失、失窃处理的规定
(2001年10月修订)
一、超借期还书的处理
超借期归还书刊者,每超借期一天每册收取违约金0.10元;超借期达到30天以上者,则暂停其借书权限,待归还超借期图书后再给予恢复。
二、遗失书刊资料的处理
1.读者遗失书刊资料应在应还日之前向借书处挂失。超过应还日期而又未挂失者,在赔偿同时,也要进行逾期处理。赔款后,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但逾期处理金不退。
2.一般性书刊:遗失复本书刊,按原价的5倍赔偿;遗失孤本书刊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3.遗失珍本、善本、绝版本以及外文原版(影印)书刊,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4.成套的多卷书(含工具书):遗失单套的多卷书(遗失整套或其中一卷),按全套价的10倍赔偿;遗失复套的多卷书(遗失整套或其中一卷),按全套价的5倍赔偿。
5.遗失期刊单行本,按该刊全年订价赔偿;遗失单张报纸,按该报一个月订价赔偿;遗失报刊合订本,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倍赔偿。
6.遗失无单价的书刊资料,视情况估价后,参照上述原则赔偿。
三、污损书刊资料的处理
1.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,按原价的1/3赔偿。
2.污损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,应购回与之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作赔偿。否则,按遗失书刊资料的规定处理。
四、盗窃书刊资料的处理
1.凡未办手续而擅自拿书刊资料离开借书处(库室),或擅自撕、剪、刈书刊资料部分内容占为己有等行为,均视为窃书。窃书行为一经查实,除追回所窃书刊资料外,还须按原价的20倍赔偿,并暂停其借阅权限一个月。
2.若以相同版本或新版本赔偿,每册书刊交纳加工费3元。
3.凡窃书者必须作书面检讨,并将其丑行公诸于众。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
4.奖励举报有功人员。凡举报窃书属实者,以赔款的50%予以奖励,并为举报人保密。
五、赔款方式
1.读者在流通部办证处办理预存款手续:一次存入5元,电脑中余额不足的要再次补存;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读者的现金。
2.逾期违约金、污损书刊赔款一律从读者的预存款中自动扣除。
3.遗失图书赔偿、失窃图书赔偿手续统一到流通部主任处办理。
4.读者离校前,办证处负责办理读者预存款结账手续,退还结余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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