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刊外借规则
(2001年10月修订)
1.本馆图书、报刊、资料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。本馆所发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涂改和转借。丢失借阅证者,应向本馆办证处(电话2808065转813)挂失并申请补办,办证处设在图书馆西楼三楼书库内;在挂失前,如有人冒借书刊,所造成的损失由持证人负责。
2.各类读者借阅图书权限按《各类读者借书权限》的规定执行。教职工可续借30天,须先办理还书手续方可续借。逾借期归还图书者,按《书刊资料超借期、污损、遗失、失窃处理的规定》处理。
3.读者借书时应自己记录借书时间和应还书时间。读者也可通过图书馆的读者检索机中“IE浏览器\书目检索\读者服务”随时检索到自己的借书情况,以保证按时还书。
4.现刊阅览室、工具书阅览室的书刊均不外借。过刊阅览室、资料阅览室的书刊只向教职工外借,借阅册数限为3本,借阅期限为7天,均不予续借。
5.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书刊,如发现有损坏情况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,加盖验章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损坏情况,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6.本馆对已借出的书刊如有特殊需要,可随时将书刊催还;读者接到催还书通知应即时归还,否则按超借期处理。
7.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妥善保管和爱护,不要污渍、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卷折、剪裁、撕刈,更不能丢失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则按《书刊资料超借期、污损、遗失、失窃处理的规定》处理。
8.严禁将所借书刊私自寄给非本校读者,一经发现,除对持证者进行批评教育外,责成其写书面检讨。
9.读者离校必须归还借阅证和所借书刊资料,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10.外单位人员需要外借或查阅本馆书刊资料,需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,依照本规则办理,并按规定收取办证费和押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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