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考勤请假制度
(2001年10月)
1.职员每天上班要到馆长室签到:早晨7:30、下午2:30后到馆记为迟到,上午11:30、下午5:00前离馆记为早退,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记为旷工。
2.请假须先经部主任同意后报馆领导批准,请假三天以上者须先经馆领导批准后报学校领导批准。
3.因事需要补休者,如无特殊原因,须提前报请部主任同意。无加班累积者不存在补休。
4.因私事离岗20~30分钟者,须向部主任报告;因私事离岗30分钟以上者作为请假处理;未经请假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者、未经部主任或馆领导的安排而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为别人替岗超过30分钟者均作为旷工处理。
5.部主任请假、补休等均须向馆领导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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