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刊资料外借、污损、失窃、超借期的处理细则
一、关于《书刊外借规则》细则
1.借书时读者与借阅证需对上号。
2.读者来馆借阅须持本人借阅证;不得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。
3.应从借阅证扫描进入读者的借书界面,严禁手工输入借阅证号。
4.教职工的亲属如非本单位人员而需要借阅书刊者,按外单位人员办理借阅证。
二、关于污损书刊资料的处理细则
(一)污损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,由损坏者负责修理费,按原价的三分之一赔偿(要点:以不影响内容的完整为标准)。
1.弄丢书名页的;
2.丢失版权页的;
3.丢失图书外套或书皮的;
4.弄破或弄散图书一页或几页,但还可以修补的;
5.轻度弄脏图书的;
6.对图书圈点或批注的;
7.对图书画画或划线的;
8.在图书的练习题做少量答案的;
9.使图书卷折变形,不可以恢复原状的;
(以上每一种行为均按原价的三分之一赔偿金。)
10.丢失书标的,须支付1元/条加工费;
11.弄破或弄丢条形码的,须支付1元/条加工费。
12.若丢失回损坏光盘,读者应赔偿光盘工本及刻录费10元;若不能刻录和复制的则加倍赔偿。
(二)污损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,应购回与之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作赔偿。否则,按遗失书刊资料的规定处理。(要点:以影响内容的完整为标准)
1.弄破某一页角或某一页或几页已不可修补复原的;
2.弄丢某一页角或某一页或几页的;
3.墨水等严重污渍了图书的;
4.在图书的练习题上做了大量答案的;
5.使图书折断或卷折或被水浸渍变形,而难以恢复原状的。
三、关于盗窃书刊资料的处理细则
凡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擅自拿书刊资料离开借书处(库室),或擅自撕、剪、割书刊资料部分内容占为己有等行为,均视为窃书。窃书行为一经查实,除追回所有书刊资料外,还须按原价的20倍赔偿,并暂停其借阅权限一个月。
以下每一种行为均视为撕、剪、割书刊资料部分内容:
1.剪裁书刊资料的某一页的某一处、或某一页或几页占为己有的;
2.撕书刊资料的某一页角、或某一页或几页占为己有的;
3.割书刊资料的某一页的某一处、或某一页或几页占为己有的。 |